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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其它] 该淘汰的是“长得丑”还是“丑规矩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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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8-29 16:39:23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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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网名为“湘西大山人”的网民发帖举报称,自己近期参加了湖南省公务员考试,并以笔试、面试总成绩第一名进入体检,但因脸上长痤疮、“长得丑”遭淘汰。官方回应称,这名考生不合格原因系“面部有癍痕影响面容,且癍痕难治愈,反复发作。”
检索《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》,对人民警察职位的要求中,第一部分第三条的确有“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(如白癜风、银屑病、血管瘤、斑痣等),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(如五官畸形、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、步态异常等),不合格”这样的明确规定,有关方面决定淘汰“长得丑”的考生,倒也不是全无依据。
但是,有必要追问的是,“湘西大山人”脸上长的痘痘,到底能不能治愈,将来会不会影响面容?从他能够通过严格的参军体检,到后来经一皮肤病专家检查后“勉强通过”这两个细节来看,显然有必要有权威部门、专家做出论证,而不能任由招录方“说你不行就不行,行也不行”,简单地拒绝复检没有说服力。
更重要的是,“长得丑”拒录的规定,到底有多少合理性、必要性,无疑值得商榷。长得标志当然好,让人感到很精神,但脸上有痘痘,就一定会影响警察形象和履行职责吗?近日媒体曝光的河南警察当街摔女婴、宁夏警察群殴司机和安徽警察面对歹徒行凶不出手等几起事件,对警察队伍形象的影响都有目共睹,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这种以貌取人的规定未必可取,长得俊未必一定称职、未必一定会是个好警察,反之亦然。
曾几何时,公考招录中诸如对容貌、身材、气质等的诡异限制,特别是女性量胸围、查例假之类的规定曾经备受诟病,也在社会各方的质疑中逐渐被淘汰。在崇尚德能并重的选人用人现实语境下,真正该淘汰的恰恰是那些不合时宜的“丑规定”而不是“长得丑”,否则,不但有伤社会公平,而且很容易给暗箱操作找藉口、钻空子。既然“长得丑”不录用,为什么没有在报考环节就明确告知、直接淘汰,而在人家考出笔试、面试第一名的总成绩后才将其拒之于千里之外?而且倘若果真“长得丑”,面试环节何以能够没有被打低分?如何不让人怀疑其中有猫腻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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